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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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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固始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固始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光映

审判员  涂振林

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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