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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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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业年与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04号 原告:邹业年(曾用名邹叶年),男。 委托代理人:邹长虹(系邹业年之子)。 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04号

原告:邹业年(曾用名邹叶年),男。

委托代理人:邹长虹(系邹业年之子)。

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仕明,男。

原告邹业年与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康房地产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湖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业年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长虹、被告国康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捍东、被告慈湖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傅仕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业年诉称:其自建的房屋坐落于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127-129号,其中有五间为门市房。国康房地产公司在其房屋后开发“姑孰茗邸”楼盘,由慈湖建设公司承建房屋,在建的4号楼与其房屋间隔约四五米,大概在2013年4月始施工,对其房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施工过程中掉落的石子、钢管将其太阳能、两处彩钢瓦、玻璃、五间门市房的雨篷损坏(已赔偿了一间雨篷的损失费600元),其多次向当涂县住建委反映,被告才于2014年9月对其房屋作出安全防护措施,但该安全防护措施影响了其门市房经营,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一间门市房至今未能出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国康房地产公司、慈湖建设公司共同赔偿1.太阳能损失2000元、电费2000元,合计4000元,2.因施工安装防护网造成其一间门市房未能出租,租金损失20000元(以2000元/月、10个月计),3.①损坏六个屋顶,需翻盖,费用9000元,②两处彩钢瓦被损坏的损失10000元,③玻璃被损坏的损失500元,④四间门市房的雨篷损失2400元,⑤因安装防护网对烟酒店、面条店、理发店造成的营业损失20000元,⑥因屋顶瓦被损坏,导致室内雨天漏水造成的墙面及物品损失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邹业年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除第2项和第3项中第⑤项的诉讼请求不变更以外,其余诉讼请求均变更为由国康房地产公司、慈湖建设公司恢复原状。

邹业年提交如下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事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证明案涉房屋是其所建,其是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三、照片59张。1.照片1-2,证明太阳能受损;2.照片3-8,证明因两被告施工安装防护网造成其一间门面房10个月未能出租,租金损失20000元;3.照片9-23,证明两处彩钢瓦被严重损坏;4.照片24-43,证明因两被告施工损坏六个屋顶受损,屋顶是方口瓦片,而慈湖建设公司更换圆口瓦,两种瓦不合槽;5.照片44-49,证明楼上、楼下、厨房、阳台的玻璃受损;6.照片50-56,证明四间门面房雨篷被损坏;7.照片57-59,证明因两被告设置防护网给其烟酒店、面条店、理发店造成营业损失;8.照片60-67,证明屋顶瓦被损坏雨天漏水造成室内墙面、物品受损;四、当涂县永华装饰灯具城销售追踪保单,证明太阳能价值为2380元;五、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其门面房出租租金2000元/月,因设置防护网造成其门面房未能出租而造成的租赁损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