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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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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信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称与大成国际的物业公司有合作,获得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的信息,然后找业主李金梅进行核实,李金梅告知原告涉案房屋的情况、面积、租金。李金梅口头委托原告出租涉案房屋,当时涉案房屋由李金梅使用。原告在网

原告称与大成国际的物业公司有合作,获得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的信息,然后找业主李金梅进行核实,李金梅告知原告涉案房屋的情况、面积、租金。李金梅口头委托原告出租涉案房屋,当时涉案房屋由李金梅使用。原告在网上发布了大成国际中心的房源,被告看到信息后于2014年3月19日主动找到原告,当日原告带被告看了涉案房屋,还看了A1-XX号房屋和A1-XX号房屋。其中,看涉案房屋时,是原告先与李金梅联系好,李金梅在房屋内等候。看完后,被告表示对涉案房屋比较满意,被告、原告与李金梅协商价格,最后商定的租金是每日每平米5.8元。后原被告签订房屋承租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上面涉案房屋的租金每月每平米5.8元系笔误。2014年3月20日,原告又带被告看了涉案房屋。之后,原告再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不考虑承租大成国际的房屋。2014年4月2日,原告获知被告已与李金梅签约,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其是自行在互联网上看到涉案房屋的出租信息,并与业主联系。原告并未带被告看过涉案房屋。被告提交“第一时间房源网”、“联盟房产网”、“野猪网”、“搜个房源网”、“北京房源网”的网页资料,均显示有涉案房屋的出租信息和李女士的电话号码,其中李女士的电话号码与李金梅的电话号码一致。被告提交舒基旺与李金梅的通话记录,显示舒基旺与李金梅在2014年3月7日通话两次。关于房屋承租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被告称是原告带其看房前让舒基旺签的,当时物业地址、面积、与租金以下都为空白,亦未加盖原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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