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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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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清义、李其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910号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崔清义。 被申请人李其顺。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910号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崔清义。

被申请人李其顺。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清义、李其顺款项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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