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1411号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李克岭。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克岭款项4358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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