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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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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俊蛾与董军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 原告柴俊蛾,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军杰,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

原告柴俊蛾,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军杰,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得宝,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R882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董军杰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R882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