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7号
申请人:孙晓帆。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陶湾镇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君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瀍河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申请人孙晓帆因与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晓帆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晓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5020至201505028共计9台拖拉机。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