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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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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玉亮与杨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4号 申请人:安玉亮。 被申请人:杨善伟。 申请人安玉亮因与被申请人杨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玉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名下银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4号

申请人:安玉亮。

申请人:杨善伟。

申请人安玉亮因与被申请人杨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玉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安福兴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