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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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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642号 原告侯某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2015)汝民初字第2642号

原告侯某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