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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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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跃中诉阎怀信、朱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闫跃中,男。 被告阎怀信,男。 被告朱秀云,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梅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跃中诉被告阎怀信、朱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跃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闫跃中,男。

被告阎怀信,男。

被告朱秀云,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梅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跃中诉被告阎怀信、朱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跃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跃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跃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跃中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