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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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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梅与李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 被告李双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李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

(2015)林采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

被告李双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李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