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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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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拥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上次起诉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被告某甲,男,1982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拥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上次起诉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