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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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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军与于全飞、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强、李建文、刘东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晓军,男,1987年5月3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千亮,男,1963年12月1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于全飞,男,1983年2月18日生。 被告于全飞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滑八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晓军,男,1987年5月3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千亮,男,1963年12月1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于全飞,男,1983年2月18日生。

被告于全飞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经理。

被告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强,男,50岁。

被告张强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文,男,1956年2月20日生。

被告李建文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文委托代理人李炯儒,男,1991年2月5日生。系被告李建文之子。

被告刘东凯,男,1982年11月15日生。

被告刘东凯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军与被告于全飞、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强、李建文、刘东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军负担。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