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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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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与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书选,该所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5086580-3。 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侨信大厦902室。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书选,该所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5086580-3。

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侨信大厦902室。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元法,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1468986-9。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解放路1166号三杰育景苑。

委托代理人李春阳,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对顾问合同进行笔迹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李明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