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1号 原告:常州市源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 法定代表人:濮泉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辉,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云,公司执行合伙人。 被告:张云。 被告:李铁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源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沪皖木业制造厂、张云、李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源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铁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源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源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铁柱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