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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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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怀与魏德树、李纪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法民小字第19号 原告李安怀,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魏德树,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纪强,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怀与被告魏德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以小额诉讼立案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

(2015)罗法民小字第19号

原告李安怀,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魏德树,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纪强,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怀与被告魏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以小额诉讼立案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纪强为被告,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现该案已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