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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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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黄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商城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万义、被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我和被告是在各自丧偶后又组成的再婚家庭,于2002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2012年生育一女和一子。我非常珍惜这次婚姻,婚后任劳任怨,不仅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还常和被告一起在外承包工地上的活。我的付出不但没感动被告及其家人,反而还得不到他们的理解。这些年来,我和被告在外打拼,工程的账目和钱款从不让入我的手。为日常生活用钱,被告还经常生气。2005年,我主张被告买下某某镇街道电影院处的地皮,并且还拿出前夫的事故赔偿款协助被告,不曾想他却偷将土地证办在其子余某乙的名下,让我非常伤心。在我的抗议下,被告又将土地使用人登记为被告及其子和我三人。虽然我认为这样也不公平,但为了家庭也就作罢。地皮买下后,在2006年建成三间六层半楼房。我照顾被告的一双子女并将他们供上大学。2007年我通过自己的关系帮被告的儿子余某乙在新建的楼房门面开了家手机店,并托人介绍促成余某乙的婚姻。但他们不以此为恩,反过来还将我当外人,处处排挤我。到现在,被告的儿子在被告的支持下,不光将手机店两间门面单独隔开占用,还把持着包括我用的客厅门钥匙,我进屋还得请他开门。更有甚者,被告平时为了家庭琐事,还常对我实施暴力殴打。上述事实最终让我心灰意冷,不想再进入被告的家庭。从去年至今和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补发结婚证申请书,村委会关于原、被告结婚证丢失的证明,补发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于2002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2、两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拟证明两个孩子的基本情况。

3、(2008)商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余某甲书写的变更土地权属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建老电影院的房屋的事实及该房屋下土地使用权由余某乙变更到原告、被告及余某乙名下的事实。同时,被告的儿子余某乙在当时才上大一,没有生活来源,不应该享有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余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余某甲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再婚家庭,于2002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余某丙;2012年11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余某丁。2005年11月20日,被告余某甲与案外人张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获得位于某某镇某某街西南侧一块面积为2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现该块土地使用权三等分分别在原告黄某甲、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甲与其前妻之子)三人名下。原、被告于2006年在该块土地上建成三间六层半楼房一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余某甲名下。原、被告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难免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化解矛盾。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