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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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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舜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舜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