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158号
原告刘登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黄德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峰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峰于2015年11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登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登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登峰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