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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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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爱凤与郭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11号 原告薛爱凤,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福顺,男,1965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11号

原告薛爱凤,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福顺,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

原告薛爱凤诉被告郭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爱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爱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爱凤负担。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李银辉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