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国志与郭付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志。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系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付民,又名郭福民。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志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系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付民,又名郭福民。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国志因与被上诉人郭福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李国志。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