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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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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国、叶艳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5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爱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成。 孙爱国因与叶艳军、河南五建劳务有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5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爱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成。

爱国因与叶艳军、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工程款172454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爱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孙爱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爱国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爱国撤回二审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元,由孙爱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周超举

审判员  周卫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