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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军才、郭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才,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郭国山,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才,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郭国山,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才、郭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郭国山在信用社账号为00000058002101275889的存款在2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李军才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国山在信用社账号为00000058002101275889的存款在22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