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88-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利利,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范奎,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李香粉,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利利、范奎、李香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