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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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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叶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