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金初字第161号 委托代理人常发明,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雪颜,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白亮,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雪颜、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陈恩峰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