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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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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涛与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178号 原告白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赵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涛诉被告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海涛于立案后七日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178号

原告白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赵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涛诉被告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海涛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海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