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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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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95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任卫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95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任卫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冠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