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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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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利强诉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唐鸿超、燕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齐利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燕超,男,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53号

原告齐利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燕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利强诉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鸿超、燕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利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利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齐利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