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51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茂华,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刘茂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