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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二保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被告尚东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李二保,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续文利,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李二保,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续文利,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东风,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二保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被告尚东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二保的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二保诉称:原告李二保,笔名李二宝,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理事、山西漫画协会副会长、太原铁路局侯北工务段俱乐部副主任。82年开始画漫画,至今已创作漫画近2000幅。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及各省、市报刊均有发表。二十多年来,参加全国美展和漫展获各类奖项50余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第一被告出版的《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年8月(第9卷)第18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李二保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李二保简介,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

2、网络权属证据一组,拟证明原告李二保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3、侵权刊物,拟证明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侵权的事实。

4、购书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尚东风侵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辩称:《青年文摘●作文素材》系列出版物于2011年出版,部分稿件由曹伟明推荐,经中国青年出版社编辑审核并附有作者授权、身份证复印件,支付稿费,在被告收到诉状后,联系曹伟明,曹伟明称装饰版面用的图片和文章是作者一起发给他的,稿费已付,个别图片可能取自互联网,但无法联系原作者。原告在未与出版单位核对、沟通、索要稿费情况下就起诉漫天要价行为不妥,被告在查实确实曹伟明及授权作者未经漫画家许可使用、修改图片,并且未转交稿费情况下,愿意再次支付稿费、道歉。由于被告正责成有关人员对所有推荐文章及图片重新审查,与部分原作者未能联系上,所有证据另行提供。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未提交证据。

被告尚东风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二保,笔名李二宝。2006年8月18日,新华网登载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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