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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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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希顺与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25号 原告闫希顺,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爱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25号

原告闫希顺,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荣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爱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希顺与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希顺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希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希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元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希顺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