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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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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徐占奎、袁军红、徐焕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王集街。 负责人黄歌赢,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生。 被告徐占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袁军红,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王集街。

负责人黄歌赢,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生。

被告徐占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袁军红,男,1971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徐焕强,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被告徐占奎、袁军红、徐焕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