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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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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六与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李海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21号 李铁六,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代表人席炎庆,任该组组长。 被告李海潮,男,汉族,系卢西村第一村民组上任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六诉被告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21号

李铁六,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代表人席炎庆,任该组组长。

被告李海潮,男,汉族,系卢西村第一村民组上任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六诉被告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李海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铁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铁六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