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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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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顺与陈晓军、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孙华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小丽,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陈晓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孙华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小丽,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陈晓军之妻。

本院在审原告孙华顺诉被告陈晓军、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梁新乾

审判员  曹学军

审判员  刘新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