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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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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东,男,45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1日向

(2014)社刑初字第000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东,男,45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