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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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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义与王俊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原告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人身安全负有谨慎义务,本案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跌落摔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对损害发生后自己所受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俊凯对该损害发生后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总经济损失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25885.5元、后续治疗费酌定为8500元为宜、误工费11894.76元(171天×69.56元/天)、护理费11894.76元(171天×69.56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50元(25天×30元/天)、营养费500元(25天×20元/天)、交通费5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131825.4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14年),原告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4035.64元(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3人×16年×70%)、原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5537.87元(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3人×17年×70%))、原告儿子王俊豪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280.07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2人×9年×70%),原告儿子王俊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520.05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2人×6年×70%),共计275124.05元,应由被告承担以上损失的70%计款192586.83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被告王俊凯应赔偿原告王会义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4500元,以上共计217086.83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27885.5元,被告王俊凯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201.3元。原告王会义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俊凯关于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