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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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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国芳与韩金良、郭克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师国芳,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韩金良,男,汉族,成年。 被告:郭克龙,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师国芳诉被告韩金良、郭克龙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国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师国芳,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韩金良,男,汉族,成年。

被告:郭克龙,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师国芳诉被告韩金良、郭克龙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师国芳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