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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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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