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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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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库与王宏伟、侯喜莲、陈玲子、赵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黄友库,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宏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侯喜莲,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陈玲子,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黄友库,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宏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侯喜莲,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陈玲子,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赵珏,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库诉被告宏伟、侯喜莲、陈玲子、赵珏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黄友库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伟、侯喜莲、陈玲子、赵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友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友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黄友库负担。

审 判 长  赵保健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