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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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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新定与李娜、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2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李娜,女,出生于1984年10月7日,汉族。 被告刘鑫,男,出生于1991年9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李娜、刘鑫民间借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2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李娜,女,出生于1984年10月7日,汉族。

被告刘鑫,男,出生于1991年9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李娜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定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