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7号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宜都市枝城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雄,董事长。 本院在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7号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宜都市枝城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