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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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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