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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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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西彬与被告河南万达热力有限公司、孙家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74号 原告王西彬,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京,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吕亿格,女,201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74号

原告王西彬,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京,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吕亿格,女,201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吕秀云,女,系吕亿格之母亲。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12205804。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万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南文化路西。

法定代表人阮延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家胜,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永城市。

原告王西彬与被告河南万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热力公司)、孙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西彬及委托代理人张海京、原告吕亿格的法定代理人吕秀云、被告万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磊、被告孙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西彬诉称,万达热力公司将永城至神火工业园的热力管道网工程发包给孙家胜焊接。2014年10月8日万达热力公司破永淮路段谢阁村庄后一段路后,通知孙家胜带人在深沟里焊接热水管道。原告一直焊接到2014年10月9日凌晨5点钟。在将热水管道两侧及底部焊接好刚站直身准备焊接上部时,背后的开挖土方突然坍塌将原告埋在土层里仅露出头部。负责监护的孙家胜、陈海水及其他众人赶紧挖土救人,因埋土较深,将近半个小时才将原告救出。因为热水管道是刚刚焊接的,原告被救出时,下半身仍被大面积烧烫伤。热力公司的人开车把原告送到永城神火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当天转院到徐州97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十多万元。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原告王西彬构成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原告认为万达热力公司在道路上开挖的管道沟土基不实,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孙家胜,有重大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孙家胜的雇佣工人,孙家胜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45.31元、误工费22560.6元、护理费25420.6元、伙食补助费12000元、营养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37664.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80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026.74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72237.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达热力公司辩称,1、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是适格主体;2、原告诉称作业坑有万达热力公司施工,不是事实;3、原告跟随被告孙家胜打工,与孙家胜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万达公司将作业坑以及焊接管道的工程发包给孙家胜施工,并明确约定孙家胜应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孙家胜负责,万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孙家胜辩称,1、焊接管道网工程热水管网时,因万达公司开挖的沟渠基础不实突然塌方将王西彬砸倒,致其烧伤。我与万达热力有限公司虽存在承包合同,但不应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无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万达热力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2、我与万达热力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免除万达公司责任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是无效的。3、王西彬的所有医疗费用都是我付的。根据王西彬签订的承诺书,无论王西彬赔多少钱,都必须退还我已经付的医疗费12万元,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我施工过程中无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万达热力公司是否是适格主体;2、被告孙家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3、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王西彬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王西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病历一份,证明王西彬受伤、治疗的情况;2、王西彬治疗花费发票27张计126465.31元;3、吕秀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22560.6元;4、请护工护理人员的护理费2860元;5、商丘普济司法鉴定,证明王西彬构成九级伤残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6、王西彬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抚养人吕亿格是王西彬女儿2010年3月26日出生;7、鉴定费13张1300元;8、交通费28张1800元;9、2014年7月4日供热管道安装焊接施工合同,证明万达热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人孙家胜,万达热力公司与孙家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证人朱心愿证言1份;11、证人陈海水出庭证言1份;证8、9、10、11证明热力万达公司与孙家胜之间存在发包、承包关系,孙家胜与王西彬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

被告热力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1真实性无异议;证2有无效的票据,徐州医学院、郑大医学院、夏邑红十字会等全部外购医药均没有医嘱和病历相印证,不应得到支持;对证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护理费仅应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并请了护工,就不应赔偿家属的陪护费用;证5属于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6对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应承担二分之一;证7因司法鉴定不合法,鉴定费也不应支持;证8的交通费有异议,请法院酌情考虑;证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举证目的;对证10、11有异议,证人与被告孙家胜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与原告是工友关系,证言不真实不客观,且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

被告孙家胜的质证意见是:证9合同无效,对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万达热力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7月4日与孙家胜签订的供热管道安装焊接施工合同,证明二被告间对施工有具体约定,被告孙家胜没有给王西彬投保,导致风险不能转嫁,同时合同约定一切风险责任由孙家胜负责,合同有效且不是格式条款。

原告王西彬的质证意见是:1、其负责沟底管道铺设的清理,对沟壁不负责清理义务。2、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问题与本案无关,即使孙家胜没有投保,热力公司应负监督责任。

被告孙家胜的质证意见是:事故是沟壁的土坍塌导致的,合同是格式条款,保险没买,但每天干活时公司都有监理。

被告孙家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供热管道安装焊接施工合同,2、承诺书。

原告王西彬的质证意见是:承诺书是酒后签订,对其效力不认可。

被告万达热力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合同无异议,承诺书原告与被告合谋将责任强加给热力公司,认为承诺书无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