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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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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易善秋、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 经营人胡继宏。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善秋,女,成年。 被告石生,男,成年。 原告信阳市浉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

经营人胡继宏。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善秋,女,成年。

被告石生,男,成年。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易善秋、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承担。

审 判 长  彭威

审 判 员  李博

人民陪审员  郭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