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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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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文明、黄玉环与李中新、闫德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4)罗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严文明,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黄玉环,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中新,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明、黄玉环与被告李中新、闫德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两被告外出务为,无法联系。

(2014)罗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严文明,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黄玉环,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中新,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明、黄玉环与被告李中新闫德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两被告外出务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胡光武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