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洪山诉被告宋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1237号 原告殷洪山,男,出生于1968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 被告宋士红,男,出生于1957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东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山诉被告宋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洪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潢民初字第01237号

原告殷洪山,男,出生于1968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

被告宋士红,男,出生于1957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东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山诉被告宋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洪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殷洪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洪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洪山负担。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