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28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豆某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

(2015)安民初字第03288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