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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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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30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达弟,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贤坤,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2015)安民初字第03030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达弟,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贤坤,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减半收取5292.5元由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