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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科技工业园新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科技工业园新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第二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业。

委托代理人:叶宗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扬,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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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